民主决策制度

发布时间:2018-03-12 11:57   来源:协会秘书处

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民主决策工作,确保协会的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,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《福建省体育设施行业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
  第二条 本协会的重大事项,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,方能做出决策、执行,保证协会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、决定权。协会重大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当能生效。

  第三条 遵循依法决策原则,保证决策的合法性。对已经做出的重大决策,要进行复查,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,要及时修正或撤销。

  第四条 本协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,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,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决定,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决定。

  第五条  以下事项须由会员大会决定: 

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 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 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 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 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 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 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  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  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  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 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  第六条  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;

  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 1/2 以上投票通过;

 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须经到会会员 1/2 以上表决通过;

  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 1/2 以上表决通过。

  第七条 理事会决定的事项: 

 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  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在届中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/5;

  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  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  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  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 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  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 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  (十一)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;

  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  (十三)审议本会章程修改草案;

  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

  第八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 第九条  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。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,是从利益的层面保证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形式。要按照“谁决策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、范围、形式,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。

  第十条  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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