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民主决策工作,确保协会的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,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《福建省体育设施行业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协会的重大事项,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,方能做出决策、执行,保证协会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、决定权。协会重大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当能生效。
第三条 遵循依法决策原则,保证决策的合法性。对已经做出的重大决策,要进行复查,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,要及时修正或撤销。
第四条 本协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,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,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决定,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决定。
第五条 以下事项须由会员大会决定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 1/2 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须经到会会员 1/2 以上表决通过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 1/2 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七条 理事会决定的事项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在届中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/5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(十三)审议本会章程修改草案;
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
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九条 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。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,是从利益的层面保证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形式。要按照“谁决策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、范围、形式,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。
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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