监事会制度

发布时间:2018-03-11 16:05   来源:协会秘书处

          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,依据《福建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》和《福建省体育设施行业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
   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监事2名。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   第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   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   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   第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   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   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   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   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   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   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   (六)监督各分会、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;

   (七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;

   (八)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。

   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   第六条 监事(会)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(会)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   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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