理事会制度

发布时间:2018-03-11 16:15   来源:协会秘书处

           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,依据《福建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》和《福建省体育设施行业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
   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   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   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   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   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   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   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   第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   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   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   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   第五条 理事的权利:

   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  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  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   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    第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   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   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   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   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   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   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   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   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  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   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在届中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;

   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   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   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   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   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   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   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   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   (十一)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;

   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   (十二)审议本会章程修改草案;

   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   第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。

   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    第十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    第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   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
   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
   (二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    第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会长 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  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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