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员大会制度

发布时间:2018-03-11 16:23   来源:协会秘书处

      第一条 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,根据《福建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》和《福建省体育设施行业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
    第二条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其职权是:

  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  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   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   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   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   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  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   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 

   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   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   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    第三条 会员大会每届5年,每一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    第四条 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    第五条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  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   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   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;

   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    第六条 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,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,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。

    第七条 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,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,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。

    第八条 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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